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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》11月1日起实施 设立河道专管员被写入法规

发布时间:2019/11/5 16:55:16 来源:贯奥仪器仪表 作者: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器 阅读次数:

  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》11月1日起实施,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形成的设立河道专管员等好做法被写入法规。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涉水事务由单打独斗向群策群力、部门督导向共同督导、单一治理向整体治理转变,破解“九龙治水”难题。

  规定明确,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,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水质检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,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,构建责任明确、协调有序、监管严格、保护有力的机制。河长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、执法监管等。

  规定要求,省、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(镇、街道)应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。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对所辖水域的水质检测、水环境、涉河工程等事项进行巡查。省级河长按有关规定开展巡查,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,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,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,对水质不达标、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。

  值得一提的是,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形成的设立河道专管员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好经验好做法被写入法规。规定明确,县、乡两级可根据所辖水域数量、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,负责相应水域水质检测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、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、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。

  规定还提出,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,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态环境领域水质检测的行政处罚权。鼓励各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,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。

  福建河流纵横、水系密布,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740条、总长24629公里。早在2009年,福建就在三明市大田县进行了水质检测河长制探索;2014年,河长制在全省主要流域全面实施;2017年,福建全面推行河长制,从省级总河长到河道专管员,实现了省、市、县、乡、村五级治水全覆盖。目前,全省有河长5829名、湖长448名、河道专管员12197名,设有河长办1182个、专职人员4765人。